關 鍵 詞: |
聯合國;中國代表權;緩議;重要問題;常任理事國;雙重代表權案 |
中文摘要: |
認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合法權利對維護聯合國憲及聯合國依憲章所致力達到之目標,均屬必要。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為中國出席聯合國之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為安全理事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有權利,並承認其政府代表為中國出席聯合國組織之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驅逐在聯合國及一切與其有聯繫之組織內非法佔據席位之蔣介石代表此決議通過後,主席稱將以該決議案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謂美國所提「雙重代表權案」應不再交付表決,亦經大會無異議通過。
|
目 次: |
壹、前言 貳、聯合國大會內「中國代表權」之爭奪 一、「緩議」策略期間 二、「重要問題」策略期間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參、台灣請求進入聯合國之嘗試 一、對聯合國態度與政策之調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固有領土」主張 三、國家名稱之爭議與考量:國家名稱是否可調整或更改 四、是否必當有「確定國名」始可申請為聯合國會員或參與聯合國 肆、台灣請求進入聯合國之法律理由 伍、結論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