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減刑;赦免;網羅規範;法益;宣告刑;執行刑 |
中文摘要: |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減刑條例之規定。如在民主法治國家體制下,刊、罰與保安處分具有「不同質性」,自無問題。但在我國現狀,感訓處分與其他的有些處分。其實就是刑罰,其具有同質性 · 而不是以名稱的不同就排除在外,況且,法治國家對於犯罪行為原本只應該有刑事審判與判決,而不應該有所謂的流氓感訓。根本之道,應廢止流氓條例,回到正常刑事審判,使人人享有憲法上訴訟權利(審級利益,言詞審理、直接審理、正當程序)的保障。才得符合刑法的原理原則。非得深省之,始有可能邁入法治國家之制度時代,因為基礎理念的釐清,也才是能使政府各機關權限能定位,人民權利始能獲保障;反之,則一切在不確定的出發點上,所(能)做的也只是(基礎理念)未清楚狀態下的枝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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