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反訴;裁判費;訴訟標的;閱卷;代理;筆錄 |
中文摘要: |
本年五月十九日士林分院民事庭林玫卿推事為本件反訴欲收取裁判費,應曾小霆律師表示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同一訴訟標的之反訴不另收裁判費,導致林推事退庭徒裁定禁止閱卷及代理,查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審判長為第七十一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然該日筆錄未記有關法定必須記載明確之事項,豈僅程式違誤,足以反證當時並無不當言行,故未當庭禁止代理,庭外怎能擅自裁定禁止代理?況同法第七十一條(即法院編制法第六十四條)所謂在法庭乃指開庭當日而言,嗣後對本案仍可代理辯護,(大理院十四手統字第一九O 八號解釋)故林玫卿推事所作禁止代理實屬於法無據之枉法裁定,難任社會大眾因不平而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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