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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離婚比較好?大陸對離婚的規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榮海
出版日期: 1987.11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98 期/31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858
關 鍵 詞: 兩願離婚單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機關調解離婚訴訟離婚證
中文摘要: 大陸「婚姻法」所現定的「離婚」途徑,分為「兩願離婚」及「單方要求離婚」兩種。兩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中請離婚。離婚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加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即發給離婚證。單方要求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此計,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與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的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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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榮海,離婚比較好?大陸對離婚的規文,律師通訊,第 98 期,31 頁,198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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