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基本人權;社會正義;社會秩序;真實主義;正當性;沉默 |
中文摘要: |
律師以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基此使命,應誠實執行職務,致力於維持社會秩序與法制之改善。此為律師基木的任務。惟律師執業本身是一種煩惱的職業,律師係站在當事人與法院中問的角色。從公的立場,律師不僅負有依據「真實主義」來執行職務的義務,在法庭上保持行為「正當性」的義務,因此,對於欲利用裁判制度以遂行其私人不法利益之當事人,律師應從內部對其行為加以說服。律師對此不常的願望,應予適當的分析,並說明如此行為、非法律所許,或將導致如何不利之後果;從私的立場言,律師不得違反當事人利益之行為,此乃理所當然之事,律師就自己所知對於當事人不利之事實,應保持「沈默」,乃其義務,若將當事人不願供述之事實轉告法院,即屬嚴重違反律師之義務,不得為之,律師因有真實之義務,但因同時負有不得為違反當事人利益之行為之義務,因此律師常夾在當事人與法院之間之雙重人格,有時心理上難免有衝突矛盾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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