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辯護人;偵查程序;不正方法;自白;拘禁;筆錄 |
中文摘要: |
律師以辯護人之身份介入偵查程序,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保其法律所定之權益,實具有督促程序合法進行之功能。在此情形下,辦案人員受到嚴謹的程序法制之約束,難免有礙手礙腳之感;正因如此,辦案人員亟應以科學的偵查設備及技術、巧妙的偵訊方法,抽絲剝繭,始能突破難關,克竟事功。當然,律師角色固與檢警有別,惟本於其職業道德與法律規範,仍應忠實搜求證據,探究案情,不得有矇蔽、欺誘、洩密等行為。檢、警、辯各司其職,將可提升辦案之品質,加強辦案人員之責任心與榮譽感,使我國刑事法制之運作邁向一個嶄新的境界。在偵查中,司法警察有可能使用不正之方法取供,例如:令受訊者長時間立正不動、不給飲食、不允如廁及睡眠、疲勞訊問、強烈光線照射、權水;或自編供詞,強令被告在筆錄上簽名;或在受訊者之前鞭打其他被告、或故意使聞鞭打之呼救聲以導致其心生恐懼;或約以即將其釋放、或代為請求減輕刑責、或給付金錢上或財產上之利益而予利誘;或許稱共犯已自白、或假造共犯自白筆錄交付閱覽;或以違警為由拘禁於拘留所逾二十四小時而訊問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作成筆錄,以上種種,均非法之所許,故律師於偵查中應發揮辯護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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