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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唐律鬥訟律之訟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炎輝
出版日期: 1963.04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8 卷 第 2 期/111-142 頁
頁  數: 32 點閱次數: 784
關 鍵 詞: 誣告強盜告人罪特別身分人告罪違法鬥訟
中文摘要: 關於生命、身體之侵害,除謀殺規定於賊盜外,其他為鬥章所規定。此分為鬥、故、戲及過失之毆、傷及殺;生命、身體之侵害,律重視其客觀實害及手段。就實害而言,以殺為最重,傷害再分為數級,視其輕重而刑有差別,而毆為最輕。此編前半規定鬥毆殺傷,後半規定告罪及誣告。告罪及誣告,本為保護國家法益;但唐律不出於此,乃以之為間接的,令人受痛苦,故將告訴併入鬥毆而成為訟編。因而唐律上訟,被認為對個人之生命、身體之侵害,其保護法益係個人之生命、身體。
目  次: 前言
第一章  關於之犯罪
  第一節  凡人毆傷殺及其通例
  第二節  宮殿內忿爭及相毆傷
  第三節  特別身分人之相毆傷殺
  第四節  特殊毆傷殺
  第五節  舊主與舊部曲奴婢相毆傷殺
  第六節  戲殺傷
  第七節  過失殺傷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第二章  關於訟之犯罪
  第一節  返逆謀叛之不告及誣告
  第二節  普通犯罪之誣告
  第三節  特別身分人之告及誣告
  第四節  告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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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炎輝,論唐律鬥訟律之訟律,法學叢刊,第 8 卷 第 2 期,111-142 頁,196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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