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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憲改建言-「憲法時刻」的呼籲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葉俊榮許宗力林子儀
出版日期: 1992.05.0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52 期/50-63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735
關 鍵 詞: 代議民主責任政治彈劾權違憲審查權地方自治社會權
中文摘要: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規範,任何法律與命令都不能與它抵觸。憲法也是一國最基本的規範,它就立國精神、政府的結構以及人權的保障等重要事項作綱領性的規定,以作為國家組成與運作的骨架。在此種一意義下,憲法理應維持相當程度的穩定性,不應隨意更動,以免影響法律體系、政府施政與人民生活的安定。的確,基於憲法「最高」與「基本」的特性,許多重要的價值理念已被「鎖定」在憲法裡,憲法的修改因而必須透過比修改法律還要嚴格的程序。在面臨立憲時所未充分考量的問題時,如果透過司法解釋就能作自我調整,以適應政治與社會的變遷,仍然不須要修改憲法。憲法既然這麼強調穩定性,為什麼我們要進行這一波的憲政改革呢?寫在紙上的憲法僅是一堆文字,它的真正作用,要從實際的政治運作與政府施政中表現出來,否則僅是沒有生命的具文。透過實際的運作,憲法的精神會「下滲」到法律、命令乃至政府的具體施政中。而就在這個「下滲」的過程中,憲法上抽象的文字往往能被賦與符合時代需求的意義。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條件的變遷,理論上憲法也能透過司法的解釋,以適應外界的變化。然而,司法的解釋終究有其界限,許多憲法上的難題,若不透過憲法的修正,便不能解決。如果能透過司法解釋與憲法的修正,使憲法變遷的管道暢通,憲政秩序獲得正常的成長,憲法也得以隨著時代的需求與外界環境的變化而呼吸吐納。
目  次: 壹、認識憲法、關心憲改、參與憲政
 一、我們正處在一個歷史上的「憲法時刻」
 二、憲改的目標
 三、憲改的幅度
貳、憲改十見:憲改具體內容的建議
  一、以總統制建構中央政府體制,建立明確的責任政治
  二、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堅決反對所謂的委任直選制
  三、廢除國民大會,還政於民
  四、廢考試院,考試權回歸行政院
  五、廢除監察院,監察權回歸立法部門
  六、司法院最高法院化,明定法官自治
  七、健全司法違憲審查權,各級法院各應有違憲審查權
  八、落實地方自治,並藉程序參與加以保障
  九、審慎建構社會權,並促其落實於法律
  十、走出大一統迷障,承認國家現狀
參、憲改之後:可長可久的憲法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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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許宗力、林子儀,憲改建言-「憲法時刻」的呼籲,律師通訊,第 152 期,50-63 頁,1992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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