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執政黨;公務員;司法救濟;地方自治;法人;行政區域 |
中文摘要: |
就憲法條文之擬議,以最能被二大黨所接受者為最佳條文,這尤其在第二層級政府之名稱上。至於數目問題,一般固鮮有記於憲法中者,似可以二大黨協議方式當作憲改後之政治行政改革,或是,以較抽象之語氣載明於憲法中:第二級政府之數目須視政治、經濟、社會之發展而作適當之調整,甚至可加進另外一項作程序之規定。鄉鎮市自治,因事涉國家基本建制,宜列入憲改條文中,以杜絕是否自治之爭議。最大宗的第二、三級政府的方案與執政黨版本存有相當距離。此外,民進黨的台灣憲草也已有近似規定。為一切地方自治問題核心從而是本文基本賴以架構的,是地方自治必須有司法救濟機會,尤其是快速有效的救濟制度。就第二級政府與第一級政府間之權限爭議,是否宜模倣德國(西德)法,一讓第二級政府個別有直接訴請解釋之機會,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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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二大黨方案、問題 二、鄉鎮市是否仍賦予自治團體地位? (一)非法人化之意義 (二)鄉鎮市自治之必要 (三)當今鄉鎮市自治不成功的原因 (四)合併鄉鎮市以確保鄉鎮市自治 三、省(市)及縣(市)政府之調整 (一)現行四級政府的問題 (二)論省(市)虛級化之必要 (三)宜合併現有縣(市)成十個左右 四、行政區域調整間題:擴大台北、高雄二院轄市? 五、憲法相關規定的研擬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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