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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革新應注重訴願制度之改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1995.03.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86 期/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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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台北律師公會
關 鍵 詞: 訴願行政處分事實審書面審理言詞審理職權調查
中文摘要: 鑑於目前我國行政法院仍然探取「一審終結」,並無審級保障,且亦採取「書面審理」,不進行調查事實證據之程序,故其裁判正確性與訴願決定一樣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故為發揮行政救濟功能,似應考慮賦予訴願程序扮演相當於「事實審」的角色。亦即訴願程序應由現行「書面審理」,改為「言詞審理」,強化其依職權調查訴願事件有關的事實及證據的權責,以查明事件真相,俾作成公正裁決。另一方面,也應明定賦予訴願當事人聲請舉行言詞辯論及聲請調查事實之權利。
目  次: 一、問題之提出
二、現行訴願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三、現行訴願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革方向
四、訴願制度改進方法-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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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行政革新應注重訴願制度之改革,律師通訊,第186期,1-2頁,199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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