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願;行政處分;事實審;書面審理;言詞審理;職權調查 |
中文摘要: |
鑑於目前我國行政法院仍然探取「一審終結」,並無審級保障,且亦採取「書面審理」,不進行調查事實證據之程序,故其裁判正確性與訴願決定一樣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故為發揮行政救濟功能,似應考慮賦予訴願程序扮演相當於「事實審」的角色。亦即訴願程序應由現行「書面審理」,改為「言詞審理」,強化其依職權調查訴願事件有關的事實及證據的權責,以查明事件真相,俾作成公正裁決。另一方面,也應明定賦予訴願當事人聲請舉行言詞辯論及聲請調查事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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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現行訴願行政救濟制度之缺失 三、現行訴願行政救濟制度之改革方向 四、訴願制度改進方法-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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