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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現階段廢棄物清理之政策與法規」演講會記要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環境保護委員會
出版日期: 1995.03.15
刊登出處: 台灣/律師通訊第 186 期/44-54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648
關 鍵 詞: 廢棄物環境汙染回收罰則代處理業焚化
中文摘要: 所謂一般廢棄物乃指垃圾、糞尿、動物屍體,以及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的廢棄物。為此,首先要就事業機構之定義加以說明,事業機構的定義在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都有類似的規定,即所有工礦、公司、行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對象,這些單位都是事業機構。由於學校機關,並不在所謂的事業機構範圍裡面,所以這些地方產生的廢棄物就無法經由事業廢棄物清理的制度,由主管機關來監督,而以廢棄物政策來講,則希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解決廢棄物的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環境保護委員會,「我國現階段廢棄物清理之政策與法規」演講會記要,律師通訊,第 186 期,44-54 頁,199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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