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廢棄物;環境汙染;回收;罰則;代處理業;焚化 |
中文摘要: |
所謂一般廢棄物乃指垃圾、糞尿、動物屍體,以及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的廢棄物。為此,首先要就事業機構之定義加以說明,事業機構的定義在廢棄物清理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都有類似的規定,即所有工礦、公司、行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對象,這些單位都是事業機構。由於學校機關,並不在所謂的事業機構範圍裡面,所以這些地方產生的廢棄物就無法經由事業廢棄物清理的制度,由主管機關來監督,而以廢棄物政策來講,則希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解決廢棄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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