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事實問題;法律問題;罪嫌不足;行為不罰;被告;原告 |
中文摘要: |
訴訟程序之實施,無論民事刑事,目的皆在認事用法,但認事之後固必有用法,用法之前則非必有認事,本文即認認事為事實問題,而認用法為法律問題,且所稱認事係專指實體之認事,而用法又係專指不須認事之用法而言,關於認事,在民事訴訟程序採形式的真實發見主義,故不曰認定而判斷,在刑事訴訟程序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故不曰判斷而曰認定,判斷云者謂就兩造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加以斟酌判斷某一事實之真或偽,當事人進行主義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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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民事訴訟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事實問題乎?法律問題乎? 二、罪嫌不足與行為不罰,孰為事實問題?孰為法律問題? 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與行為不罰,孰為事實問題?孰為法律問題? 四、為免訴判決,事實問題乎?法律問題乎? 五、事實變更涉及「空白刑法」時,事實問題乎?法律問題乎? 六、為不受理判決,事實問題乎?法律問題乎?(刑訴法二九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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