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市場;保險業;財務業務;監督管理;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公開發行 |
中文摘要: |
為因應保險市場發展,並強化保險業財務業務監督管理需要,於94年6月24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7月18日經總統公布。增列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於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得對於再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增訂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此係為促進保險業財務透明化,以健全財務暨透明化監督管理。據了解,金管會目前仍在草擬可准免公開發行之相關條件規定。有關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限額,由目前之35%提高至45%;增訂保險業財務性投資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監事,亦不得支持保險業關係人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之董監事,且限制不得徵求委託書,並規範保險業表決權行使程序。放寬業務範圍方面亦有若干條文增修:開放產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俾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得領取保險給付能獲得保障。開放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或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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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再保險
二、公開發行
三、投資
四、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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