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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07.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9 月號/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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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業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交易限額保險業業主權益保險業資金投資額
中文摘要: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第8點於96年5月25日修正,放寬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即因增加投資效益所持有之國內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限額由原本「保險業業主權益之40%」,修改為「保險業資金之5%」,國外部分由原本「保險業業主權益之20%」,修改為「保險業資金之3%」。如此將可大幅增加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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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淳、陳盈蓁,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9 月號,7-8 頁,2007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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