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業;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目的;增加投資效益;交易限額;保險業業主權益;保險業資金;投資額 |
中文摘要: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第8點於96年5月25日修正,放寬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即因增加投資效益所持有之國內或國外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總(名目)價值,合計限額由原本「保險業業主權益之40%」,修改為「保險業資金之5%」,國外部分由原本「保險業業主權益之20%」,修改為「保險業資金之3%」。如此將可大幅增加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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