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食品衛生;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營利事業登記證;跨國企業;跨國保險 |
| 中文摘要: |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之規定於2007年5月2日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凡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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