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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7.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7 月號/11-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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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食品衛生食品業者產品責任保險營利事業登記證跨國企業跨國保險
中文摘要: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之規定於2007年5月2日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凡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食品產業,包括製造商、進口商、委託他廠代工之產品供應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若已有投保跨國保險,且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者,則無須再於我國重複投保。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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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年7月號,11-12頁,200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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