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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查報告;實務見解;商標異議案件;證據能力;無瑕疵;公信力;調查方式;問卷內容設計 |
中文摘要: |
對於市場調查報告作成之方式及內容為何,由於欠缺具體規範,實務見解相當不一致。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43號判決針對商標異議案件,指出市場調查報告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無瑕疵,才能採為證據。市場調查報告取樣之地區或對象不正確,則有瑕疵,不應採為證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更指出,就市場調查報告而言,其調查主體之公信力(包含從事市場調查業務之久暫、營業量之多寡、曾做過之調查報告等)、調查方式(調查期間、調查方法、調查地區範圍、調查對象、抽樣方法、母體及樣本數等)、問卷內容之設計(是否針對預定達成之目標而設計)、內容與結論之關聯性(市調結論與所預定之目標間,在客觀上與受理案件之待證事實應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是否公正客觀,均影響該市場調查報告之正確性。該案件中法院認為,原告調查問卷之內容,係由原告單方片面自行設計,其公正性已有可議,又其調查方式、母體選擇及抽樣方法等並不清楚;況問卷調查對象除極為少數的相關消費者外,並未有任何證據顯示其受訪對象包括「相關事業」;再者,原告問卷調查地點大部分都集中在醫院、國小、火車站等地區,調查地區的選擇亦不具客觀性,故其正確性尚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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