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局;舉發證據;舉發人;專利舉發;舉發理由書;專利說明書;專利公報 |
中文摘要: |
針對舉發證據提交一事,舉發人提起專利舉發申請時,如於舉發理由書內載明引證之書證為專利說明書公告本,但實際檢送的附件為專利公報者,因該引證案所涉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於智慧局卷內可稽,因此,智慧局將不再據此通知補正,而將依舉發人檢送的附件資料,發交專利權人答辯。倘專利權人要求舉發人補送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智慧局仍將通知舉發人補正。若舉發人於舉發理由書內載明引證之書證為專利公報,而實際檢送的附件為專利說明書公告本者,因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內容比專利公報詳細,智慧局將不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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