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新加坡;專利;申請人;巴黎公約;世界經濟貿易組織;申請專利;國際優先權 |
中文摘要: |
新加坡專利法業經修正並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專利申請人曾於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或世界經濟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任一會員國申請專利者,可於12個月內針對新加坡對應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而不受原專利法新穎性之限制。逾越前述12個月期限提出申請者,如可證明其未適時主張優先權之原因非因人為疏忽或非故意所致者,優先權期間可延展兩個月。專利申請人可於主張國際優先權起16個月內,修正其優先權主張之期日;如錯誤所在與優先權案其他部分有關,或其與最早的優先權案無關,應以一般方式修正。 在此情況下必須證明該錯誤係屬明顯。專利申請人可於主張國際優先權後3個月內,結合引用先前專利申請案之內容,然其應明白指出所引用之資料、前申請國及說明理由。可供結合引用之內容不包含圖式說明,圖式說明須於申請日一併提出。可補正之部份包含圖式與任何相關說明,須於提出申請後3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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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優先權
二、優先權主張期日之修正
三、說明書記載以引用先前相關專利申請案內容以為替代
四、說明書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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