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爭訟制度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分別於今年1月及3月三讀通過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刻正研議欲透修正專利法及商標法方式,調整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及爭訟制度,仿照外國立法例,將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由現行之4級4審簡併為3級3審,第1級由智慧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3人以上以合議審查,第2級則由智慧財產法院進行事實審及法律審,第3級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目前爭議案件之處理,依法均以智慧局為爭訟當事人,此一規定,使具有實質利益爭議之兩造當事人,無法以當事人身分直接進行攻防,不僅造成行政救濟過程費時,亦使智慧局應為裁判者之角色,產生混淆。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建立,未來專利商標爭議案件將以兩造當事人架構,進行行政爭訟,以期迅速、有效地解決當事人間之智慧財產權紛爭。原則上爭議案件將採行言詞審理方式,以使爭點透過辯論完整呈現,未來審理程序亦將更為嚴謹以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外界於簡併層級後程序保障不足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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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簡併救濟層級
二、兩造當事人架構
三、言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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