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申報結合;限制競爭;結合事業;獨占業者;消費者權益;競爭機制 |
中文摘要: |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與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結合乙案,針對該結合案可能引起的限制競爭效果,公平會認為,臺北縣市內已無其他業者可對參與結合事業形成有效之競爭壓力,而獨占業者通常會缺乏降低成本、從事創新與提升服務品質之誘因,且具有單方提高服務報酬之能力,顯然將影響消費者權益。其次,就新業者是否能夠在上述事業結合後即時參進,以維持市場之競爭機制,公平會認為,由於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前已具有通路優勢,目前唱片公司均要求伴唱帶代理業者保證將所代理之單曲全面鋪貨至錢櫃及好樂迪兩大連鎖系統,參與結合事業復與特定伴唱帶代理商合作,影響唱片公司對於伴唱帶代理業者之選擇,是倘參與結合事業挾其結合後之高市占率,要求伴唱帶代理業者對於有意願參進視聽歌唱產業之新業者給予差別待遇,勢將排擠新業者之生存能力及參進意願,影響視聽歌唱業市場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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