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銀行負責人;專任職務;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兼任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銀行負責人未能專任職務而影響銀行業務推行,或因金融與產業代表人同一之連結,而影響金融與產業風險連結之不良效應,近日公布「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草案,增訂銀行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除外)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惟為使銀行之相關負責人對於非金融產業負責人之兼職有足夠之調整時間,金管會於修正草案中亦規定,於該準則修訂前已擔任銀行負責人而有兼任非金融產業負責人情形者,仍得繼續兼任至該屆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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