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
出版日期: 2007.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5 月號/12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149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業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注意事項招攬保險保險業務員
中文摘要: 電視行銷,係指保險業以電視台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從事招攬保險之行為。電視行銷人員,包含電視主持人、製作人及講解販售商品者,均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至於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辦理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之保險業應設管理電視行銷部門。保險業並應設立或指定專責部門,負責處理因電視行銷所引起之申訴案件。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若涉及使用電話方式招攬者,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5 月號,12 頁,2007年05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