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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發行特別股進行股份轉換及贖回之課稅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楊曜準彭運
出版日期: 2007.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5 月號/13-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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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公司併購發行特別股股份轉換收回特別股企業併購證券交易所得
中文摘要: 公司併購時,如採以發行特別股方式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併購方式,此二時點所分別產生之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財政部於96年2月7日函釋,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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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楊曜準、彭運,發行特別股進行股份轉換及贖回之課稅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5 月號,13-15 頁,2007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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