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財政部;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有價證券買賣;房地產買賣 |
中文摘要: |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自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故「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或「以房地產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於97年5月申報9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需依據新辦法規定,分攤應稅所得與免稅所得所應個別歸屬的成本費用。該等營利事業如有土地、證券、期貨等免稅所得,此等免稅所得應分攤之成本費用將限制只能自免稅所得項下扣減,不可與應稅成本混淆申報,致造成不當降低應納稅負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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