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稅捐;抵押權;優先受償;土地增值稅;擔保品;法律不溯及既往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認為僅有土地增值稅優先於抵押債權受償,顯然與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精神有所違背,對國家稅收造成影響;且為避免債務人因欠稅屢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造成二度傷害,而有修法擴大稅捐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範圍的需要。司法院並於96年1月23日以院台廳民二字第0960001964號函通知各級法院,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並未明定溯及既往適用,本諸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有關該條文修正增訂地價稅、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規定,應僅就拍賣標的物於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修法固有利國庫掌握地價稅與房屋稅收,但金融業者權益將受影響,債權銀行於設算借款成數時,除了要考慮扣除土地增值稅外,也要再扣除房屋稅與地價稅等稅捐成本,因此貸款成數恐怕會下降。再者,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時,金融機構為維護自身權益,恐將會要求債務人出示房屋稅與地價稅等繳稅資料,以便瞭解擔保品的實質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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