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國際化;專業化;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案件;秘密保持命令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規定,原本分散於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處理之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將統籌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法院將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院從事專業技術問題之判斷及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於草案一讀過程中,針對草案第16條有關「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的聘任資格,因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見解,該條文將保留至院會時另作討論處理。繼立法院於2006年12月11日一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後,立法院在續行審理後,復於2007年1月19日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依前述法案規定,智財訴訟案件將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將引進技術專家協助訴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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