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出資人;著作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職務著作;職務著作 |
中文摘要: |
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可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如無約定,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因此,除儘可能於委託契約明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外,亦須注意智慧局日前函釋指出:僅有自然人為受聘人,始可依著作權法約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歸屬。當受聘人為法人時,應適用著作權法有關職務著作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無從依著作權法取得該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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