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建築物;著作財產權;著作權;重製;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著作 |
中文摘要: |
建築物係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倘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不能利用。又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或將建築物拍攝照片、做成模型等,皆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亦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基於公益考量,針對建築著作,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亦即,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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