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絕對新穎性;先申請原則;申請日;專利說明書;發明名稱;補正 |
中文摘要: |
專利申請乃採「絕對新穎性」及「先申請原則」,優先權請求亦需於專利申請日提出聲明,因此,我國專利法制向來允許專利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先行提出外文說明書,並於指定期限內補呈中文說明書,其目的無非是為提供專利申請人合理機制,使其在「外文本以完整揭示同一發明」之前提下,得根據外文本之提交以認定取得申請日。但在專利法並無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智慧局以「外文說明書中未載明發明名稱」為由,以行政命令(即前述程序審查基準)剝奪專利申請人依法可享有「以外文說明書先取得申請日」之權益,合法性實有疑義。尤其,參諸各國專利法制與實務,專利說明書未必以「載明發明名稱」為其程式要件。以美國為例,專利申請人於申請時所提出之說明書僅須載明詳細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即可取得申請日;如申請書中已載明發明名稱,申請人無需另於說明書上載明發明名稱。另,依歐洲實務,專利說明書未載明發明名稱者,申請人可為補正,且其並不影響申請日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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