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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局審查專利時應注意對申請人之程序保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簡秀如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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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智慧財產闡明義務不予專利產業利用性專利核駁逐項審查先行通知義務
中文摘要: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94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以智慧局違反原處分作成時,依專利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之先行通知義務,及同法第44條所規定之闡明義務為由,撤銷該局對杜邦公司所為之「不予專利」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智慧局於作成「不予專利」之決定前,並未善盡專利法要求之闡明義務,通知杜邦公司進行面詢以釐清案情,且其駁回專利申請之技術上理由,又是在最終「專利核駁審定書」中首次出現,並未事前充分告知杜邦公司,使杜邦公司無法及時說明或補充修正,凡此均對杜邦公司在程序上之權益造成損害。另外,對於智慧局在其「專利核駁審定書」中論述理由時,係以杜邦公司申請專利之說明書不符專利法關於「說明書充分揭露」之要求為據,然卻在結論中併引與此無關之「產業利用性」規定,法院亦表示質疑。在前述判決書之末,法院更再度闡明「逐項審查」原則,要求智慧局注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此一判決,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及專利審查品質之提昇,將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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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秀如,智慧局審查專利時應注意對申請人之程序保障,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9 頁,200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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