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闡明義務;不予專利;產業利用性;專利核駁;逐項審查;先行通知義務 |
中文摘要: |
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94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以智慧局違反原處分作成時,依專利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之先行通知義務,及同法第44條所規定之闡明義務為由,撤銷該局對杜邦公司所為之「不予專利」行政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智慧局於作成「不予專利」之決定前,並未善盡專利法要求之闡明義務,通知杜邦公司進行面詢以釐清案情,且其駁回專利申請之技術上理由,又是在最終「專利核駁審定書」中首次出現,並未事前充分告知杜邦公司,使杜邦公司無法及時說明或補充修正,凡此均對杜邦公司在程序上之權益造成損害。另外,對於智慧局在其「專利核駁審定書」中論述理由時,係以杜邦公司申請專利之說明書不符專利法關於「說明書充分揭露」之要求為據,然卻在結論中併引與此無關之「產業利用性」規定,法院亦表示質疑。在前述判決書之末,法院更再度闡明「逐項審查」原則,要求智慧局注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此一判決,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及專利審查品質之提昇,將有正面助益。
|
相關法條: |
![](../images/loading.gif) |
相關判解: |
![](../images/loading.gif) |
相關函釋: |
![](../images/loading.gif) |
相關論著: |
![](../images/loading.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