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13-14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478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化粧品標籤仿單包裝標示含藥化粧品
中文摘要: 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製造廠名稱及廠址(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以外文標示之,地址須包含國別)、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燙髮劑、染髮劑、含酵素製品、含維生素A、B1、C、E及其衍生物、鹽類之製品及正常保存下安定性3年以下製品,須標示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且須標示保存期限之產品,應以消費者易於辨識或判斷之方式刊載之,如刊印若干年者,須同時刊載出廠日期;出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標示至年及月。)、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九項項目,於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者,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前揭所定應刊載之事項,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或加刊,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輸入品內包裝之「品名」得以外文標示;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但外盒包裝(或容器)上至少應以中文刊載「品名」、「用途」、「製造廠名稱、地址(國產者)」、「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及「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事項。應刊載標示事項之中文字體大小規格亦加以規定。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含藥化粧品),仍應標示藥品成分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裕民,公告「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年1月號,13-14頁,2007年01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