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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
/
96 年 1 月號
/14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076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製造日期
;
外包裝標示
;
原產地
;
標示字體
;
進口貨物
;
進口食品
中文摘要:
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以供民眾選購食品之參考。原產地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進口食品應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其產地。如於外包裝已顯著標示製造廠地址(進口產品標示之廠址已包括國名)者,得視為已標示原產地,無需另行加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裕民,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年1月號,14頁,200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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