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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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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製造日期外包裝標示原產地標示字體進口貨物進口食品
中文摘要: 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以供民眾選購食品之參考。原產地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進口食品應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其產地。如於外包裝已顯著標示製造廠地址(進口產品標示之廠址已包括國名)者,得視為已標示原產地,無需另行加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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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年1月號,14頁,200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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