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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新設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疑義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瑞敏
出版日期: 2007.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14-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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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勞工退休金企業併購退休新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年資協議結清事業單位
中文摘要: 凡雇主於施行日後僱用之勞工,應一律適用退休新制,故勞工委員會對於此後新設立之事業單位是否應依勞動基準法為退休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等相關疑義作出解釋。勞委會認為,事業單位如依勞基法或企業併購法等相關法律進行改組、轉讓或併購,由於該事業單位依法應承受所留用勞工選擇之退休金制度及其工作年資,故事業單位留用勞工中,如包括選擇勞基法退休舊制而有退休舊制年資者,以及選擇勞退條例退休新制但仍有適用勞基法之保留工作年資者,該新設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基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為前述之退休舊制年資及保留工作年資,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惟事業單位於2005年7月1日後僱用之員工,或於2005年7月1日前僱用雖選擇適用退休新制但已與事業單位協議結清保留工作年資之員工,因該等員工並不適用退休舊制而與勞工退休準備金動支事項無涉,故事業單位於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而需選舉勞方代表時,該等員工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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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敏,新設事業單位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疑義,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6 年 1 月號,14-15 頁,2007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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