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年資;企業併購;定期勞動契約;資遣費;退休金;違約金;連帶責任;勞動契約 |
中文摘要: |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定期勞動契約期限由目前最長1年放寬為3年;取消目前企業間依法進行併購時,新舊雇主得商定留用員工之權利,即未來於企業併購時,新僱主應概括承受舊雇主所有相關員工之勞動契約,而由員工主導是否同意為新雇主所留用。員工一旦同意留用後,新雇主必須承認其原有工作年資;對於不同意留用之員工,新、舊雇主對其資遣費、退休金需負連帶責任;明訂勞資雙方約定之違約金賠償上限,不得超過1個月預告期間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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