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要派服務合約;薪資所得;總機構 |
中文摘要: |
至要派服務合約之合約價款可劃分應轉付予被派遣人員之薪資者,則應由國內要派機構於給付合約價款時,分別按外國派遣機構之收入及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款;若給付時無法劃分人員薪資者,先以外國派遣機構為所得人及合約價款為給付額辦理扣繳,俟國內要派機構接獲外國派遣機構轉付薪資之通知時,再憑轉付通知及薪資清冊等證明文件,自前項給付額中劃分被派遣人員之薪資所得及扣繳稅款,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該項更正程序係屬所得人、所得額及扣繳稅款等資料之釐正,尚不涉及所得稅法第111條或第114條之違章情事。另被派遣至國內要派機構提供勞務之人員,係在國內要派機構之指揮監督下工作,實際雇主為國內要派機構而非外國派遣機構,無論其勞務報酬取自外國派遣機構或國內要派機構,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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