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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6.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9 月號/15-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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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所得基本稅額證券交易有價證券營利事業交易成本實際成本基本所得額
中文摘要: 有價證券交易成本之估價,應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零售價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並應與申報所得稅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期貨交易所得之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但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辯認法。應利事業如有應納基本稅額,得以國外所得稅額、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之。但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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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9 月號,15-16 頁,200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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