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基本稅額;證券交易;有價證券;營利事業;交易成本;實際成本;基本所得額 |
中文摘要: |
有價證券交易成本之估價,應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零售價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並應與申報所得稅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期貨交易所得之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但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辯認法。應利事業如有應納基本稅額,得以國外所得稅額、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之。但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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