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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公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彭運彭運
出版日期: 2006.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9 月號/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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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所得稅證券交易私募最低稅負制有價證券實際成交價格原始成本基本所得額
中文摘要: 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成本者,應以售價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另交易損失得於發生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未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其屬股票部分,應按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其屬受益憑證者,應按轉讓日之基本淨資產價值或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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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運、彭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公布,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9 月號,16 頁,2006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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