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證券交易;私募;最低稅負制;有價證券;實際成交價格;原始成本;基本所得額 |
中文摘要: |
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成本者,應以售價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或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另交易損失得於發生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能夠提供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未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其屬股票部分,應按買賣交割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其屬受益憑證者,應按轉讓日之基本淨資產價值或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計算收入,並以其收入之75%作為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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