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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局首開先例辦理商標聽證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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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智慧財產商標議案行政機關請求救濟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行政程序
中文摘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後,不服該行政處分,應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已於94年2月15日擬定「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並首度於95年4月20日上午及下午各舉辦一場商標爭議案件聽證。該聽證之目的,主要在於提供爭議案件之雙方當事人進行言詞辯論之機會,審查人員將依據該聽證所調查之全部事實與證據及言詞辯論之結果,作成處分。如不服智慧局經聽證所作成之處分,必需直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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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智慧局首開先例辦理商標聽證,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2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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