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商標;著作權;損害賠償;商標權人;新式樣專利;假處分;侵權行為 |
中文摘要: |
如果被指控商標、專利或著作權侵權之侵權人,主張並無侵權之情事,可否反而要求商標權人、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必需暫時容忍侵權人從事被指控侵權之行為或其他相關之商業行為,並不得為任何妨害、干擾或阻止之行為?商標法、專利法或著作權法並無明文規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與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分別針對商標侵權與專利侵權之不同類型個案,均援引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採肯定見解。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推論,法院對於著作權侵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之反假處分的聲請,應該也會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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