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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院裁定停止專利侵權訴訟應具正當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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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專利議案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民事訴訟
中文摘要: 依專利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依專利法第108條及第129條第1項,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準用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針對該條款闡明表示,法院認為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以停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者,始得裁定停止審判,非謂一旦有專利權之舉發案待審,即應裁定停止審判。至於何謂具有正當性,最高法院就該具體個案認為,侵權人於該專利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期間,長達3年餘,均未對專利權人之專利提出舉發案,據以主張系爭新型專利權應予撤銷,竟於損害賠償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始提出舉發案,並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自難謂其提出之舉發案具有正當性,故兩造間損害賠償再審事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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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法院裁定停止專利侵權訴訟應具正當性,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3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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