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優先權;申請人;程序審查;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申請書 |
中文摘要: |
程序審查有關主張優先權規定補充說明,依專利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7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優先權主張。所謂「同時聲明」乃指: 申請人應於申請專利當時於申請書中聲明主張。 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基於利益衡平原則,針對當事人於相關行政程序中所涉有利及不利之情形,行政機關均應列入考量。優先權主張是否受理之認定攸關申請人權益甚鉅,基於有利於申請人權益之考量,若申請人於申請同時所提交申請書之載明內容,客觀上足以認定其已主張優先權者,即應認定其已依法主張優先權。例如: 申請人於申請書聲明欄位未打勾卻有載明,或打勾卻未載明,或未打勾且未載明然於附件欄位有記載主張優先權等態樣,均應認定其已依法主張優先權。至於缺漏記載外國申請日、國家、申請案號等情事,則屬可補正事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者,其優先權主張不受理。申請人雖於說明書中記載主張優先權,然因其並非於申請書中有所聲明,仍不得據以主張於申請時有同時聲明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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