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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裕民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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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核准藥品主管機關醫藥廣告療效藥品廣告
中文摘要: 過去媒體上常刊載醫藥廣告,甚至非藥品廣告強調具有療效,誤導消費者並引發糾紛侵害消費者權益,因此,立法院於95年4月28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媒體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藥品廣告,大幅提高罰則。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較現行最高罰款金額30萬元提高許多。此外,非藥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廣告,並應保留廣告委託人資料6個月,且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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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裕民,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3-14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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