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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規定勞工加保前罹癌,之後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之行政命令違憲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瑞敏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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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受益人行政命令特殊病症保險期間死亡給付公法權利勞保
中文摘要: 過去以行政命令限制勞工在加入勞保前若罹患癌症等特殊病症,於保險期間死亡,受益人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但司法院大法官於95年1月作出解釋指出,該限制違憲,應立即廢除。因為勞工參加勞保及所生的公法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給付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定。勞委會以行政命令性質的函釋,限制罹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勞工,必須在保險期間罹病,受益人才有權請領死亡給付,已經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限制,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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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敏,規定勞工加保前罹癌,之後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之行政命令違憲,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4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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