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勞保投保薪資上限調高及勞保條例增修保障中高齡勞工權益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瑞敏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5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223
下載點數: 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老年給付勞保加保投保薪資投保單位退保
中文摘要: 投保單位應替其所屬勞工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因此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仍可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同時,配合勞動年齡向後遞延之趨勢,並保障高齡勞工加保權益,乃將前述年齡規定修正為65歲。而對於年逾65歲,從未參加勞工保險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者,為保障其工作安全,則透過修正勞工保險條例,將之納入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以增加雇主僱用意願,促進中高齡勞工人力資源之運用。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瑞敏,勞保投保薪資上限調高及勞保條例增修保障中高齡勞工權益,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5 頁,2006年07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