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勞工退休金;年資;資遣費;公司負責人;普通傷病假;雇主;自願提繳;月提繳工資 |
中文摘要: |
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疑義作出相關解釋,重點包括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新台幣1,500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公司董事、董事長兼執行長、信用合作社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公司負責人等如有提供勞務事實,得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自願提繳退休金,惟不得由所屬公司、合作社為其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係以1年0.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不足1年之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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