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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瑞敏
出版日期: 2006.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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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勞工退休金年資資遣費公司負責人普通傷病假雇主自願提繳月提繳工資
中文摘要: 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疑義作出相關解釋,重點包括適用該條例退休金制度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新台幣1,500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公司董事、董事長兼執行長、信用合作社駐社辦公之理事主席、公司負責人等如有提供勞務事實,得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身分自願提繳退休金,惟不得由所屬公司、合作社為其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係以1年0.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不足1年之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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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敏,勞工退休金條例最新解釋,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7 月號,15 頁,2006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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