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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銀行;金融機構;停業;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信託資金 |
中文摘要: |
2006年5月銀行法增訂第64條之1,此後銀行或金融機構如因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該等金融機構之新台幣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信託資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之存款,將優先於其他非存款債務而受清償。因此,與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相關交易之相對人,就交易所產生之債權,如非屬前述之存款債權,則於該等銀行或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停業清理時,將須劣後於存款債務而受清償。由於該等情形下,存款債務之總金額常大於其資產總值,故此時相對人除另有擔保品外,其債權恐將難以獲得清償。本條之規定,雖強化對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惟對於銀行或金融機構之交易相對人則屬不利,相關相對人於與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相關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此一規定,以免遭受不預期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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