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所得稅;營利事業;扣繳義務;總機構;股利淨額;扣繳率;扣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
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申報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換言之,即便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亦無需合併申報該筆股利淨額。為配合此項增訂,同法第88條有關扣繳規定亦修正為公司分配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縱該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構,亦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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