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雇主;競業禁止;受雇人;任職期間;營業秘密;商業利益;隱密資訊 |
中文摘要: |
所謂競業禁止特約,乃雇主為免受雇人於任職期間所獲得之營業秘密或與商業利益有關之隱密資訊,遭受雇人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以不當方式揭露,造成雇主利益受損,而與受雇人約定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任職於互有競爭之公司,利用過去於原雇主服務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從事競業之行為。其中,有無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存在是否為考量競業禁止特約有效與無之必要標準之一,實務見解相當紛歧,往昔不少案例均因欠缺代償措施而被法院認定競業禁止特約無效。不過台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援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之見解,認為代償措施與競業禁止義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之必然性,以之作為有效要件,應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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