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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網路業者不必對使用者之違法行為負責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6.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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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網路平台網路業者網路聊天室損害賠償誹謗使用者
中文摘要: 就網路平台而言,網路業者提供意見交換平台時,雖得單方面設置管理規則,惟此種規則乃其為方便管理目的所設,不得因此即認為提供平台者因此應對他人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況且,網際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與一般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在管理結構及能力上有其顯著差異性,主要在於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就廣告文宣之刊登或播出,具有事前審核、刪改、或准否之權力,是倘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於審核他人製作之文宣後決定刊登或播出,對於因此侵害他人權利之結果,無法推諉卸責。惟網際網路服務平台業者對於使用服務者所刊載之文字內容欠缺事前審核之機制,現實上以目前能力、技術亦無法達到事前篩選之功效,若謂網際網路服務業者須對於所有使用者之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惟科予網路服務業者過重責任,且將阻礙網際網路之發展,其結果將造成網際網路服務之限縮,反將不利於最終消費者。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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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網路業者不必對使用者之違法行為負責,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5 年 5 月號,3-4 頁,2006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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