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智慧財產;著作人;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建築著作;美術著作 |
中文摘要: |
就古蹟與歷史建築是否屬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與其利用有無合理使用之適用函釋指出,著作權法於民國81年修正時新增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為受保護之著作。惟民國81年前所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是否屬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保護之期限等等,則應依81年本法之規定認定之。就古蹟、歷史建築而言,除因其係屬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而另受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規範外,於不牴觸文資法之情況下,如符合其他法律規定時,仍有受其他法律保護之必要。故古蹟或歷史建築如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之建築著作、尚未逾著作權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限,且不牴觸文資法時,自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享有著作權法之權利及受合理使用規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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